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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幼兒配方乳粉注冊標簽規範技術指導原則(試行)》解讀

更新時間:2017-06-09點擊次數:1924

   《嬰幼兒(er) 配方乳粉產(chan) 品配方注冊(ce) 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6號)及其相關(guan) 配套文件已發布實施。為(wei) 了做好嬰幼兒(er) 配方乳粉產(chan) 品配方注冊(ce) 工作,規範嬰幼兒(er) 配方乳粉的標簽標識,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製定了《嬰幼兒(er) 配方乳粉產(chan) 品配方注冊(ce) 標簽規範技術指導原則(試行)》(以下簡稱《標簽規範技術指導原則》)。現就該文件解讀如下:

  一、《標簽規範技術指導原則》製定依據是什麽(me) ?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於(yu) 2016年6月6日頒布的《嬰幼兒(er) 配方乳粉產(chan) 品配方注冊(ce) 管理辦法》明確了申請嬰幼兒(er) 配方乳粉產(chan) 品配方注冊(ce) 的,應當提交標簽和說明書(shu) 樣稿及標簽、說明書(shu) 中聲稱的說明、證明材料,並標注注冊(ce) 號等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嬰幼兒(er) 配方乳粉產(chan) 品配方注冊(ce) 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guan)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組織起草了《嬰幼兒(er) 配方乳粉產(chan) 品配方注冊(ce) 標簽規範技術指導原則(試行)(征求意見稿)》已於(yu) 2017年1月26日至2月20日公開征求社會(hui) 意見,共收到國外(澳大利亞(ya) 、新西蘭(lan) 、美國)、行業(ye) 協會(hui) (中國營養(yang) 保健食品協會(hui) 、歐盟商會(hui) 、美國營養(yang) 嬰兒(er) 協會(hui) )、國內(nei) 外嬰幼兒(er) 配方乳粉生產(chan) 企業(ye) 等社會(hui) 各界的意見建議共171條,經反複討論修改完善後形成了《標簽規範技術指導原則》。

  二、《標簽規範技術指導原則》主要規定了哪些內(nei) 容?

  《標簽規範技術指導原則》主要規定了四方麵的內(nei) 容,包括:嬰幼兒(er) 配方乳粉標簽產(chan) 品名稱要求、標簽的形式要求、標簽的禁止性要求以及可選擇性標注內(nei) 容等其他標注要求。

  三、關(guan) 於(yu) 商品名稱的標注有哪些要求?

  《嬰幼兒(er) 配方乳粉產(chan) 品配方注冊(ce) 申請材料項目與(yu) 要求(試行)》(以下簡稱《申請材料項目與(yu) 要求》)規定產(chan) 品名稱由商品名稱和通用名稱組成。商品名稱應當符合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必須做到“五個(ge) 不得”,即:不得使用虛假、誇大、違反科學原則或者化的詞語;不得涉及疾病預防;不得涉及治療功能;不得涉及保健功能;不得含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以外的其它功能聲稱。力求解決(jue) 目前商品名稱標注不規範的問題。
  商品名稱應符合《申請材料項目與(yu) 要求》相關(guan) 規定,可以是注冊(ce) 商標或非注冊(ce) 商標。
  注冊(ce) 商標不符合《申請材料項目與(yu) 要求》商品名稱規定的,不得作為(wei) 商品名稱使用,不得與(yu) 產(chan) 品名稱連用,但可標注在主要展示版麵的邊角。

  四、關(guan) 於(yu) 標簽樣稿可標注哪些內(nei) 容?

  標簽標注內(nei) 容應包括產(chan) 品信息、企業(ye) 信息、使用信息、貯存條件及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需要標明或可以標明的其他事項或信息。
  可選擇標注內(nei) 容包括:
  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允許的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但應以文字形式標識在非主要展示版麵;
  2.獲得認證項目,可以文字或認證標識標注在非主要展示版麵,並提交認定證書(shu) 複印件;
  3.用於(yu) 產(chan) 品追溯、提醒或警示、產(chan) 品售後服務的信息。

  五、標簽樣稿中的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如何標注?

  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要嚴(yan) 格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用語標注。企業(ye) 如果標注現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外的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則需要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後方可標注。
  標簽樣稿涉及的聲稱應以文字形式標注在非主要展示版麵。

  六、主要展示版麵可標注什麽(me) 內(nei) 容?

  主要展示版麵指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容易被觀察到的版麵。
  為(wei) 了規範標簽標識,方便消費者準確選擇產(chan) 品,標簽的主要展示版麵應標注產(chan) 品名稱、規格(淨含量)、注冊(ce) 號,也可標注已注冊(ce) 商標。

  七、產(chan) 品名稱中有動物性來源的應如何標注?

  產(chan) 品名稱中有動物性來源的,應當根據產(chan) 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實標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製品原料的動物性來源。使用的乳製品原料有兩(liang) 種以上動物性來源時,應當標明各種動物性來源原料所占比例。
  產(chan) 品名稱中標明是羊乳(奶)粉的,生乳和乳粉應該全部來自羊。生乳或乳粉有兩(liang) 種以上動物性來源的,不應標注為(wei) 羊奶粉。

  八、標簽樣稿中配料表和營養(yang) 成分表需要與(yu) 申請材料一致嗎?

  申請人需要提交注冊(ce) 產(chan) 品配方的所有包裝規格產(chan) 品的標簽、說明書(shu) 樣稿。產(chan) 品標簽和說明書(shu) 中對應的內(nei) 容應當一致。進口嬰幼兒(er) 配方乳粉應當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shu) 。有標簽但無說明書(shu) 的,應注明。
  產(chan) 品標簽樣稿中的配料表和營養(yang) 成分表應與(yu) 申請材料及網上填報的內(nei) 容一致。

  九、商品名稱有哪些標注要求?

  商品名稱應當符合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不應包含下列內(nei) 容:
  1.虛假、誇大、違反科學原則或者化的詞語,如“金裝”“超級”“升級”等;
  2.涉及預防、治療、保健功能的詞語,如“益眠”“強體(ti) ”等;
  3.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性表述,如“益智”“益生菌”等;
  4.庸俗或者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如“貴族”等;
  5.人體(ti) 組織器官等詞語,如“心護”等;
  6.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如使用諧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解的,如“親(qin) 體(ti) ”“母愛”“仿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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